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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晓岚与许志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岚,许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979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岚,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许志新,男,196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杨晓岚与许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