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昭宇与刘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昭宇,刘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4531号原告:李昭宇,男,1988年7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现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刘阳,男,199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昭宇与被告刘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昭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昭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昭宇负担。审判员 刘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