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蒋保明诉上海新联纺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保明,上海新联纺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2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保明,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联纺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341号4号房。法定代表人:罗乾平,董事长。上诉人蒋保明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9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蒋保明上诉请求:依法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作为小区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应当与被上诉人存在实际劳动关系。蒋保明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于1996年1月1日受虹桥街道和爱建居委会聘用在XX路XX号XX临任职。从1997年7月1日起至今从未收到工作报酬。一直以来居委会和街道都承诺将其纳入上海户口,但至今没有兑现,故起诉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其工作报酬。原审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是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均应该严格履行。经查,自1997年7月起上诉人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虹桥街道爱建居民委员会多次签订车棚管理协议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协议并建立劳动关系。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1997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工作报酬678,333元及补缴1997年7月至2017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据此,裁定驳回起诉。本院认为,存在劳动关系,系上诉人诉讼请求成立之基础。然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尚不能证明此关系之存在。故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