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2财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王文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王文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155号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96号(国税大楼)1-2层。负责人:邓素红,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智胜,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慧,女,199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员工。被申请人:王文土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文土名下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竹园小区23幢404室房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7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文土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竹园小区23幢404室(房权证号:常房权证天马街道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保全价值7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7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祖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叶玲玲书 记 员 徐栋艇?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