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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青岛嘉华塑胶有限公司与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嘉华塑胶有限公司,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352号原告:青岛嘉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工业园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高泗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光,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滨海工业区兴滨南路780号,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嘉华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明,向被告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嘉华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91元(原告已预交),退回青岛嘉华塑胶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成镇审判员  陈茂太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