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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平波诉上海通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平波,上海通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1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平波,男,汉族,1949年11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通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菲拉路45号2层H1部位。法定代表人:徐久刚。上诉人周平波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通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23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平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平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平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周平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朝炜审 判 员  胡玉凌代理审判员  庞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