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联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联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40号罪犯王联帮,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联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联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娄中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王联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王联帮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联帮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王联帮共获得表扬4个。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罚金6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联帮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联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2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