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伟、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陈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陈力,男,199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皖0222民初15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力所有的皖B×××××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养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