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伟、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陈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陈力,男,199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皖0222民初15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力所有的皖B×××××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养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