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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9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碧辉与屈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碧辉,屈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005号原告:潘碧辉,女,1965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告:屈春雷,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原告潘碧辉诉被告屈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潘碧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碧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碧辉撤诉。受理费900元、公告费230元,合计1130元(潘碧辉已预交),由潘碧辉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人民陪审员  施文革人民陪审员  赵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