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9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碧辉与屈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碧辉,屈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005号原告:潘碧辉,女,1965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告:屈春雷,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原告潘碧辉诉被告屈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潘碧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碧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碧辉撤诉。受理费900元、公告费230元,合计1130元(潘碧辉已预交),由潘碧辉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人民陪审员 施文革人民陪审员 赵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