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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终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樊有才、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有才,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1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有才,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上诉人樊有才因与被上诉人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17)鄂1087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樊有才虽然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了上诉,但其于2017年9月8日收到法院向其发出的《交纳上诉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通知要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樊有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莉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