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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宁作臣与梁斌、刘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作臣,梁斌,刘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作臣,男,197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梁斌,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刘媛,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执行宁作臣与梁斌、刘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未查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经将二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晋0702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晨审 判 员  侯吉昌代理审判员  任大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瑞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