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财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郑州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占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占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财保231号申请人:郑州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4691043T(1-1)。法定代表人:郑四解,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雷,李岩,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占岭,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人郑州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占岭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12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郑州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保函编号:AZHZZ21Z0117Q000XXXX,担保金额1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占岭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12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慕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