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6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6653上诉人保利协鑫(徐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军、郑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6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保利协鑫(徐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88号办公楼三层B区。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万,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洪军,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丹,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保利协鑫(徐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军、郑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10289号民事判决,遂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利协鑫(徐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利协鑫(徐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利协鑫(徐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上诉人保利协鑫(徐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全民审 判 员 祝 杰代理审判员 张 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葛文伟书 记 员 魏天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