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4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剑峰与李世昌、许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峰,李世昌,许美琳,李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924号原告:李剑峰,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世昌,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许美琳,女,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伟峰,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峰与被告李世昌、许美琳、李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剑峰以与三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剑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李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明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