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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4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剑峰与李世昌、许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峰,李世昌,许美琳,李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924号原告:李剑峰,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世昌,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许美琳,女,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伟峰,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峰与被告李世昌、许美琳、李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剑峰以与三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剑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李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明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