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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李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宁乡县灰汤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湘乡市人民法院(2008)湘法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08)湘法民一初字第285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湘琼代理审判员  刘 凯代理审判员  刘深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英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