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6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麦芒、盛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麦芒,盛玉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6835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叶岭村、九如村(即永宁街新新公路金地荔湖城)。负责人:杨震。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森,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梅,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麦芒,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盛玉兰,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麦芒、盛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燕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