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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粉书、黄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粉书,黄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3205号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水城县双水新区高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214741357T。代表人何璞,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侠,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场信用社主任。被告:李粉书,女,1970年8月15日生,穿青人,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被告:黄平,男,1965年1月18日生,苗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教师,住水城县。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粉书、黄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方已将借款全部还清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10元,被告自愿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冯帮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