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04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立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2010号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城区湖西路2号丽景花园第十四栋30座首层第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99341470J。法定代表人:吴兆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淇,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顺友,该公司经理。被告:杜立华,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永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丽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