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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艺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792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艺森,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9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艺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被告人陈艺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6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陈艺森酒后无证驾驶闽D×××××号二轮摩托车沿厦门市海沧区新美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新美路14号灯杆处时,与前方同向由曹某1驾驶欲左转弯行驶的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碰,造成被告人陈艺森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艺森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16毫克/100毫升。经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海沧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陈艺森、曹某1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不负本事故责任。2、2017年9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陈艺森酒后无证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从龙海市白水镇井园村鑫鸿饭店行驶至郊边村郊边水库时,因道路通行一事与赵某发生纠纷,后被出警的龙海市公安局白水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鉴定,陈艺森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25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艺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1、林某、陈某、欧某、赵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查获经过、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艺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二次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艺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艺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海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昊蓝【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