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余志娟与倪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娟,倪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2279号原告:余志娟,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倪韩,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余志娟与被告倪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余志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志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