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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五星与蔡益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五星,蔡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李五星,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临湘市。被执行人蔡益清,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华容县。申请执行人李五星与被执行人蔡益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湘0682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立��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义务。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682执4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