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异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XX忠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等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天宏纺织有限公司,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玉兰,徐益友,刘勤,王桂荣,刘爱国,徐慧,张晓平,陈庆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异186号案外人:XX忠,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号喜年广场。负责人:郑海,行长。被执行人:四川天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宁路。法定代表人:刘爱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平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爱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玉兰,女,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徐益友,男,195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刘勤,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王桂荣,女,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刘爱国,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徐慧,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张晓平,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陈庆容,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在本院执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天宏纺织有限公司、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玉兰、徐益友、刘勤、王桂荣、刘爱国、徐慧、张晓平、陈庆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XX忠于2017年10月12日对查封被执行人刘爱国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嘉禾西路87号“消防公寓”X栋X层X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XX忠称,2014年11月14日,被执行人刘爱国将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嘉禾西路“消防公寓”X栋X层X号住房卖给XX忠的儿子吴烦,签定合同后,XX忠已将购房款共计56万元一次性付清,并已装修入住三年。2015年3月XX忠多次催促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才得知该房已被抵押。现抵押人已还清贷款,XX忠准备过户时,发现房屋已被本院查封,请求解除对XX忠儿子购买的遂宁市船山区嘉禾西路“消防公寓”X栋X层X号房屋的查封。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称,一是房屋所有权人为刘爱国,房屋买卖协议是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烦签订的,XX忠不具有主体资格,且对吴烦购房真实性存疑。二是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系轮候查封,不产生强制执行效果,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申请。本院查明,本院受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天宏纺织有限公司、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玉兰、徐益友、刘勤、王桂荣、刘爱国、徐慧、张晓平、陈庆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川71执27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6年5月11日在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船山区人民法院之后轮候查封船山区嘉禾西路87号消防支队住宅楼X层X单元X号房屋。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本案中本院(2016)川71执27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刘爱国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嘉禾西路87号消防支队住宅楼X单元X层X号房屋采取的执行措施系轮候查封,并未发生查封之法律效力,尚未成为可供处置的执行标的。案外人XX忠对轮候查封执行标的所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案外人异议的受理条件,如以后本院查封生效,相关权利人可重新提起案外人异议。故对案外人XX忠此次所提异议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XX忠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郑 枫审判员 李 惠审判员 赖佳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