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4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应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4民初1223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2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新集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某,男,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杰、魏敬乾、被告应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定双方共同购买的位于新集矿生活区中区××楼××室房屋一套的产权归原告所有;2、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办公司财务及塌陷赔偿房屋一套;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用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家庭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双方离婚,但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对原告与被告的共同财产未确认产权归属,对部分财产未进行分割,对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费未予以处理,故来院诉讼,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应某辩称:1、新集矿生活区中区6号楼501室房屋在凤台县法院及淮南市中院已经处理,被告已经放弃;2、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办公司财产并不存在;塌陷赔偿房屋一套是被告父母给被告盖的,是被告的婚前财产,与原告无关,且现在仅仅在登记摸底,房屋并不存在;3、被告在婚姻生活过程中并无过错,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购房协议,证明原告花费资金购买房屋;3、神太太阳能授权书和望峰岗陶圩村的分房记录,证明原告曾经开太阳能公司及被告一家户头分的房子;4、凤台县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双方离婚及财产处理;5、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双方离婚及部分财产未处理完毕。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当事人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均客观真实,故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应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27日,应某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审理,该院作出(2016)皖042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双方共同购买的位于新集矿生活区中区××楼××室房屋一套由被告陈某和应君妤居住使用。该案宣判后,陈某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皖04民终1176号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本院认为:1、陈某要求对离婚后未能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中位于新集矿生活区中区××楼××室房屋一套,在原凤台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中已经确认归陈某及子女居住使用,且被告当庭亦表示放弃,故可以确认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该处房产,但由于原告不能提供相关产权证明,也未就该处房产的权属形成、土地归属等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能对该处房产的权属依法进行确认。2、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办公司财产以及望峰岗塌陷赔偿房屋一套,但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且因塌陷赔偿的房屋产权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亦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失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原则性错误,且在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4民终1176号判决书中已经作出相应处理,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劲松审 判 员  刘玲玲人民陪审员  邢小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鹏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