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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寇海英与陈哈明、席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海英,陈哈明,席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03-2号申请人:寇海英,女,1978年4月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本市桃山区桃南街道三委3组。被执行人:陈哈明,男,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本市桃山区桃东街道七委5组。被执行人:席成军,男,1954年7月30日生,汉族,七台河市太和村村长,现住本市新兴区红旗镇太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寇海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哈明、席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08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0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哈明、席成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哈明、席成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哈明、席成军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哈明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扣划,并于2016年9月27日给付申请人寇海英,除此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按法律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