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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祥平与贺成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平,贺成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王祥平,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贺成帮,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王祥平与贺成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祥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贺成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700元、执行费3800元。执行中查明,贺成帮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陕0902执字第10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