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2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代胜先与彭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胜先,彭瑞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700号原告:代胜先,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卫东,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彭瑞光,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代胜先与被告彭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马莉人民陪审员李真人民陪审员李三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