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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岩坪村村民委员会非诉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岩坪村村民委员会,刘成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02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877号。法定代表人XX新,局长。委托代理人姚世国,该局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田阳清,该局工作人员,系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岩坪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燕维萍,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吕伟军,该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成革,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常国土资罚字[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姚世国,被执行人岩坪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吕伟军,被执行人刘成军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岩坪村位于城区西部,耕地面积近400亩,近年来,随着西城建设的大开发,大部分土地被征用,灌溉水系遭破坏,征地后边角余料土地无法耕种,社区居民没有收入反映强烈。为了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发挥经济效益,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居民就业,社区将剩余土地统一管理经营,采取出租、建仓库、办厂等经营形式再利用,社区居民每年享受分红。2016年6月30日,岩坪村民委员会(下称岩坪村委会)9组村民刘成革找到岩坪村委会书记燕维萍,拟租用岩坪村委会10组土地新建环保砖厂。岩坪村委会经过协商同意了其请求。2016年7月15日,刘成革与合伙人贵树友同岩坪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租赁面积10.6亩(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位置在高职院药学基地西侧,南至新河渠,北至10组自留地。租赁期限20年,即2016年8月11日—2036年7月30日止。租金每亩xxxx元/年,九年后调整租金,增长幅度最多不超过30%,租金每年8月1日前支付。截止目前,刘成革、贵树友共付岩坪村委会租金x万元。2016年7月,刘成革等人未经依法批准正式动工,2016年10月,市国土局接群众举报进行了调查。经现场踏勘,至调查时止只硬化了部分地面,打了围墙,未正式完工。经测绘院测绘,该砖厂实际占用土地面积9.988亩,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国土局认为,岩坪村委会、9组居民刘成革等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环保砖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七十六条,《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常国土资罚字[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没收岩坪村委会违法所得x万元,并处罚款xxxx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没收刘成革等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市国土局于2016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市国土局于2017年6月30日履行了催告程序。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市国土局具有查处本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职权。经听证查明,被执行人岩坪村委会没有收取x万元,而是由岩坪村九组收取,申请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岩坪村村民委员会收取租金x万元与事实不符。市国土局在查处刘成革在岩坪村九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有明确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具体明细,要没收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将无法执行。且贵树友系与刘成革合伙租赁该宗土地共同建厂,市国土局只对刘成革一人进行了处罚,遗漏了对贵树友的处罚。综上,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有误,漏列被处罚人,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对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常国土资罚字[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毛兴惠人民陪审员  陈祥谋人民陪审员  徐宗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贺杨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