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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黄贵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贵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35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贵宽,男,1982年4月8日生,彝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贵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冬梅、代理检察员杨诚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贵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1日晚,被告人黄贵宽与赵某1在云南省罗平县旧屋基乡地安村委会王某1家因玩牌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黄贵宽用脚踢伤赵某1腹部致其膀胱破裂。经鉴定,赵某1伤情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贵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贵宽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零六个月范围内量刑。被告人黄贵宽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晚,被告人黄贵宽与赵某1在云南省罗平县旧屋基乡地安村委会王某1家因玩牌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黄贵宽用脚踢伤赵某1腹部致其膀胱破裂。经鉴定,赵某1伤情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上在王某1家黄贵宽用脚踢着赵某1腹部导致受伤住院。当时赵某1和黄贵宽、王某1三人在玩牌过程中,赵某1和黄贵宽因玩牌发生口角,黄贵宽揪着赵某1的衣领把赵某1摔了睡在王某1家门槛外面,王某1和王某3出来拉架,黄贵宽被王某3拉到王某1家场院上,赵某1从地上起来后,又去找黄贵宽,黄贵宽就冲过来朝赵某1小肚子踢了一脚。赵某1走到王某1家房子拐角处时就蹲着不动后睡在地上,被赵某7、赵某8、赵某9抬回家,当晚赵某1解小便时就出血,第二天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3、证人赵某2(赵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上,赵某2、赵某1、黄贵宽、王某3、王某1、李某1几个人在王某1家玩牌,赵某1和黄贵宽因玩牌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黄贵宽用脚踢了赵某1一脚,赵某1就朝后面退了一步,被王某1家的门槛绊倒了,后他们双方又在场院上吵,赵某2因脚疼没有出去看。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上,赵某2、赵某1、黄贵宽、王某3、王某1几个人在王某1家玩牌,赵某1和黄贵宽因玩牌发生争吵,黄贵宽就拉着赵某1说出去说,到门槛的时候,就一把把赵某1推了倒在门槛外,接着黄贵宽就用脚踢了赵某1的肚子、腹部二脚,后王某1就把赵某1拉起来,王某3去拉黄贵宽。王某1把赵某1拉到场院上时,黄贵宽又冲过来踢了赵某1下身一脚后就被拉开了。赵某1走到王某1家房子拐角处时就蹲着不动后睡在地上被赵某7、赵某8、赵某9抬回家。5、证人赵某4(又名赵某7)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上,王某1打电话给赵某4去王某1家扶赵某1。之后赵某4、赵某8、赵某9就到王某1家,和王某1一起把赵某1抬回家。后来听王某1说赵某1被黄贵宽踢着几脚。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晚,赵某1和黄贵宽在王某1家因玩牌发生撕扯被王某2和王某1拉开。7、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赵某1和黄贵宽在王某1家因玩牌吼架被劝开掉后两人又在场院上吼了一小哈,王某1和王某2还去拉。李某1在屋里没有出去。8、证人赵某5(赵某1的父亲)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2日早上,听赵某1说赵某121日晚上被黄贵宽打着。9、证人赵某6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2日晚上,赵某4约赵某6去板桥卫生院看望赵某1,听赵某4说赵某1被黄贵宽踢着,情况有点严重。10、证人蒲某(赵某1妻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日23时左右,王某1、赵某8等人将赵某1抬了送回家。当晚听赵某1说他肚子疼,上了好几次厕所。第二天早上听赵某1说21日晚上被黄贵宽踢着肚子。浦江艳等人将赵某1送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是膀胱破裂。赵某1当晚从回家到第二天送医院这段时间,没有与其他人接触过。11、被告人黄贵宽的供述及辩解,2015年2月21日晚上,赵某1、黄贵宽等人在王某1家玩牌,赵某1与黄贵宽因玩牌发生吵闹,双方还没有厮打,黄贵宽就被王某2拉开,赵某1被王某1、赵某3等人拉开掉。黄贵宽没有动着手。12、云南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赵某1的伤情为重伤二级。13、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罗平县旧屋基乡地安村委会地安村王某1家。14、户口、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黄贵宽案发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犯罪前科。1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贵宽系被动到案。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贵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贵宽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辩解理由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贵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贵宽的刑期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桂琼人民陪审员  蒋本兰人民陪审员  谢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