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慧燕、成都富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慧燕,成都富美置业有限公司,周小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5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慧燕,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富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物流大道573号。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被告:周小欢,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再审申请人周慧燕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富美置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周小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1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慧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谯 斌审判员 李晓成审判员 郑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小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