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秀琴与被执行人贾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琴,贾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琴,女,汉族被执行人贾亮,男,汉族申请人张秀琴与被执行人贾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字第00532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贾亮有工资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工资账户,待冻结期满后,申请人可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54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亚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