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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丁权与赵运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丁权,赵运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2035号原告:谢丁权,男,汉族。被告:赵运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丁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荣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