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丁权与赵运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丁权,赵运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2035号原告:谢丁权,男,汉族。被告:赵运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丁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荣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