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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周颖、沈雷、陈思源、顾耀黎、刘某、康某、曹翔、游某、钱程、沈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颖,沈雷,陈思源,顾耀黎,刘某,康某,曹翔,游某,钱程,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颖,男,1990年4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专科文化,湖南省瓦罗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暂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辩护人姜建国,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雷,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本科文化,湖南省瓦罗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暂住地湖南省湘潭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子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思源,男,1992年11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科文化,湖南省瓦罗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立平、葛伟康,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顾耀黎,女,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高中文化,湖南省瓦罗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1992年9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本科文化,湖南省瓦罗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被告人康某,男,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本科文化,湖南省瓦罗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2017年6月18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曹翔,男,1986年5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专科文化,湖南省瓦罗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被告人游某,男,1993年5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专科文化,湖南省瓦罗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2017年1月18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钱程,女,1993年3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盱眙县人,本科文化,湖南省瓦罗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姜建南、缪旭俊,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某,男,1990年11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本科文化,湖南省瓦罗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颖、沈雷、陈思源、顾耀黎、刘某、康某、曹翔、游某、钱程、沈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苏0482刑初13号刑事判决。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周颖、沈雷、陈思源、顾耀黎、刘某、曹翔、游某、钱程、沈某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裁定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将本案重新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6月30日,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7月28日,经公诉机关提请恢复,本案恢复审理。2017年9月1日,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坛检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原起诉指控十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进行了变更。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佳俊、代理检察员张纯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颖、沈雷、陈思源、顾耀黎、刘某、康某、曹翔、游某、钱程、沈某及被告人周颖的辩护人姜建国,被告人沈雷的辩护人陈子炎,被告人陈思源的辩护人李立平、葛伟康,被告人钱程的辩护人姜建南、缪旭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周颖、沈雷伙同唐某1、唐某2(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共同出资成立了长沙市雨花区瓦罗某2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先后在网络上设立虚假的“007探彩网”、“世纪彩票网”、“购彩网”、“高彩网”、“大家玩”等网站,对外谎称是经过认证的体育、福利彩票合作伙伴,销售虚假的“时时彩”等彩票,并以业务员伪装成女性玩家、中奖率高等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充某,骗取被害人投注款。公司下设客服部、技术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业务部等部门,唐某1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招聘被告人陈思源、顾耀黎、刘某、康某、游某、钱程、沈某等人作为业务员,并对业务员进行培训,教授如何将自己伪装成女性玩家吸引被害人的方法。被告人曹翔作为技术人员,明知公司利用虚假彩票网站进行诈骗,仍积极与股东一起购买彩票网站的源代码,帮助公司架设虚假彩票网站,进行测试,并为网站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协助客服部对被害人提某进行审核。被告人陈思源、顾耀黎、刘某、康某、曹翔、游某、钱程、沈某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冒充“高某3”、“彩票高手”,搭识被害人,建立信任后,采用发送“中奖截图”、“充某送彩金”、“中奖有返利”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到上述网站注册账号、充某、购买彩票。待被害人在网站充某后,被告人周颖、沈雷伙同唐某1、唐某2通过“即时支付”的方式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海迅付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害人投注款直接转到股东控制账户,同时公司客服部工作人员将相应的虚拟币充某到被害人注册账户中。当被害人向客服提出提某申请时,网站设置了较为苛刻的条件,进一步套牢被害人。截止2015年6月,该公司采用上述手段共计骗取人民币10903492元。其中,被告人周颖、沈雷参与全部犯罪,被告人曹翔参与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195196余元;被告人陈思源参与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8478940元;被告人顾耀黎参与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8078940元;被告人刘某参与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355613元;被告人康某参与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10707元;被告人游某参与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24377元;被告人钱程参与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约943942元;被告人沈某参与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约347904元。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颖、沈雷、陈思源、顾耀黎、刘某、康某、曹翔、游某、钱程、沈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颖、沈雷、曹翔、陈思源、顾耀黎、钱程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康某、游某、沈某数额巨大。十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周颖、沈雷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思源、顾耀黎、刘某、康某、曹翔、游某、钱程、沈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十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十被告人均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周颖、沈雷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顾耀黎也认为本案应属非法经营,由于陈思源后来调往精英组,其犯罪数额不可能只比陈思源少40万元而应当少更多。被告人曹翔虽然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在公司只是技术人员,对具体的犯罪金额并不清楚,其正式负责“世纪彩票网”和“购彩网”网站运营是在2015年5月,起诉认定其的犯罪数额过高;其在归案后能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本案,应认定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思源、刘某、康某、游某、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钱程对起诉书指控的数额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涉案金额也没有那么多。被告人周颖的辩护人认为起诉认定被告人周颖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当。本案应以非法经营罪定性,瓦罗某2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本案应当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周颖未实施引诱彩民投注行为,且既不是法人代表,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不是首要分子。被告人沈雷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沈雷不构成诈骗罪,其没有非法占有彩民财物的故意,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行为是瓦罗某2公司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被告人沈雷不是公司负责人,也不是销售彩票的负责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思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被告人陈思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被告人陈思源积极退赃近180万元,在原审量刑中未予以体现,建议对陈思源减轻处罚并在有期徒刑三年左右量刑。被告人钱程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程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钱程到瓦罗某2公司工作后是按照公司规定销售彩票,未欺骗彩民,本案定性应为非法经营罪;本案应认定为法人犯罪而不是犯罪集团;钱程系初犯,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周颖、沈雷伙同唐某1、唐某2(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共同出资成立了长沙市雨花区瓦罗某2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先后在网络上设立虚假的“007探彩网”、“世纪彩票网”、“购彩网”、“高彩网”、“大家玩”等网站,对外谎称是经过认证的体育、福利彩票合作伙伴,销售虚假的“时时彩”等彩票,并以业务员伪装成女性玩家、中奖率高等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充某,骗取被害人投注款。唐某1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下设客服部、技术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业务部等部门,招聘被告人陈思源、顾耀黎、刘某、康某、游某、钱程、沈某等人作为业务员,并对业务员进行培训,教授如何将自己伪装成女性玩家吸引被害人的方法。被告人曹翔作为公司技术人员,明知公司利用虚假彩票网站进行诈骗,仍积极与股东一起购买彩票网站的源代码,帮助公司架设虚假彩票网站,进行测试,并为网站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协助客服部对被害人提某进行审核。被告人陈思源、顾耀黎、刘某、康某、游某、钱程、沈某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冒充“高某3”、“彩票高手”,搭识被害人,建立信任后,采用发送“中奖截图”、“充某送彩金”、“中奖有返利”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到上述网站注册账号、充某、购买彩票。待被害人在网站充某后,被告人周颖、沈雷伙同唐某1、唐某2通过“即时支付”的方式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海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害人投注款直接转到股东控制账户,同时公司客服部工作人员将相应的虚拟币充某到被害人注册账户中。当被害人向客服提出提某申请时,网站设置了苛刻的条件,进一步套牢被害人。截止2015年6月,该公司采用上述手段共计骗取人民币10903492.1元。其中,被告人周颖、沈雷参与全部犯罪;被告人陈思源参与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8478940元;被告人顾耀黎参与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8078940元;被告人曹翔参与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195196.99元;被告人钱程参与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943942元;被告人沈某参与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347904.81元;被告人刘某参与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355613元;被告人康某参与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10707.24元;被告人游某参与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24377.0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4月1日,被害人高某1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邹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沈某指导下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高某1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高某1人民币共计6089.74元。2、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6月10日,被害人张某1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邹某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张某1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共计3363元。3、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8日,被害人宋某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邹某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宋某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宋某人民币共计890元。4、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6月18日,被害人罗某1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孟俊(另案处理)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罗某1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罗某1人民币共计171990元。5、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6月17日,被害人邝平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阮纪钧(另案处理)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邝平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邝平人民币共计11860元。6、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6月15日,被害人陈某1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蒋贤(另案处理)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陈某1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共计82700元。7、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5月3日,被害人倪某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蒋旭龙(另案处理)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倪某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倪某人民币共计590元。8、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6月20日,被害人田某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蒋旭龙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田某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田某人民币共计14282.01元。9、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4月25日,被害人姚某1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周超(另案处理)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姚某1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姚某1人民币共计410元。10、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5月3日,被害人杜某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周超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杜某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杜某人民币共计7995元。11、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6月15日,被害人阳某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周超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阳某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阳某人民币共计29450元。12、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5月8日,被害人谢某1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宋佩芝(另案处理)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谢某1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谢某1人民币共计11531元。13、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2日,被害人朱某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宋佩芝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朱某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共计500元。14、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27日,被害人夏某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李某2(另案处理)在被告人游某指导下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夏某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夏某人民币共计25321元。15、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18日,被害人张某2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罗国龙(另案处理)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张某2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共计9174元。16、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2月12日,被害人瞿某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罗国龙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瞿某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瞿某人民币共计54727元。17、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6月4日,被害人姚某2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陈长林(另案处理)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姚某2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姚某2人民币共计26254元。18、2015年6月6日至2015年6月12日,被害人施某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李俊(另案处理)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施某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施某人民币共计19850元。19、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4月1日,被害人刘某1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李俊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刘某1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共计1467元。20、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2月11日,被害人陈某2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荀浩(另案处理)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陈某2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共计78045元。21、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6月16日,被害人王某1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周琪(另案处理)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王某1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共计13300元。22、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2日,被害人陈某3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周琪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陈某3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3人民币共计3630元。23、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1月27日,被害人陈某4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被告人陈思源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陈某4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4人民币共计8478940元。其中,被告人陈思源作为被告人顾耀黎的组员,在被告人顾耀黎指导下,实施诈骗金额为人民币8078940元。24、2015年5月9日至2015年6月19日,被害人谢某2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被告人刘某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谢某2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谢某2人民币共计7244元。25、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6月19日,被害人王某2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被告人刘某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王某2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共计277926元。26、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31日,被害人曹某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被告人刘某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曹某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曹某人民币共计7000元。27、2015年6月6日至2015年6月13日,被害人郭某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刘某2(另案处理)在被告人刘某指导下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郭某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币共计3760元。28、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6月17日,被害人贾某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徐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刘某指导下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贾某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贾某人民币共计59683元。29、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6月10日,被害人姚某3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被告人康某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姚某3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姚某3人民币共计31064元。30、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19日,被害人孟某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被告人康某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孟某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孟某人民币共计26932.24元。31、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6月19日,被害人王某3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被告人康某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王某3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共计52711元。32、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9日,被害人尚某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被告人游某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尚某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尚某人民币共计7000元。33、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被害人王某4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被告人游某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王某4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4人民币共计38328元。34、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6月1日,被害人郝某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何某2(另案处理)在被告人游某指导下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郝某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郝某人民币共计14604元。35、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6月19日,被害人李某1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何某2在被告人游某指导下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李某1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共计39124.04元。36、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6月20日,被害人洪某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被告人钱程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洪某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洪某人民币共计943942元。37、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3月8日,被害人何某1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被告人沈某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何某1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何某1人民币共计285682.98元。38、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18日,被害人高某2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谢某3婷(另案处理)在被告人沈某指导下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高某2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高某2人民币共计3260元。39、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6月5日,被害人袁某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刘某3(另案处理)在被告人沈某指导下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袁某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袁某人民币共计23411元。40、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6月17日,被害人黄某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投注,刘某3在被告人沈某指导下冒充女性玩家,让被害人黄某跟其某,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共计29461.09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思源退出赃款人民币1799267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曹翔、沈某、刘某、游某的亲属分别代为退赃人民币3万元、2万元、2万元、3万元。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周颖、陈思源、顾耀黎、刘某、康某、曹翔、游某、钱程、沈某在湖南省长沙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直至同月21日被带回金坛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被告人沈雷在湖南省湘潭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直至同月4日被带回金坛刑事拘留。上述事实,不仅有被告人周颖、沈雷、陈思源、顾耀黎、刘某、康某、曹翔、游某、钱程、沈某的供述,还有被害人高某1、宋某、陈某4、孔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5、刘某2、徐某、邹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迅付充某及相关银行卡、支付宝交易明细,徐州忠诚司法会计鉴定所、徐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福彩中心、重庆福彩中心出具的证明,长沙市雨花区瓦罗某2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英迈思软件开源合同,扣押清单,本院执行款收据,临时羁押收押证明,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宝塔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颖、沈雷、陈思源、顾耀黎、刘某、康某、曹翔、游某、钱程、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周颖、沈雷、陈思源、顾耀黎、曹翔、钱程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沈某、刘某、康某、游某数额巨大,十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十被告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关于本案的定性,被告人周颖、沈雷经与唐某1、唐某2共谋,通过设立长沙市瓦罗某2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上设立虚假彩票网站,以充某送彩金、中奖有返利,并让被告人陈思源、刘某、钱程等人冒充“高某3”、“彩票高手”的身份,发送虚假“中奖截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到上述网站注册账户、多充某、高额投注。当被害人充某后,被告人周颖、沈雷伙同唐某1、唐某2通过迅付支付平台将被害人充某款转至个人控制账户,并对被害人的提某设置障碍,进一步套牢被害人,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陈思源、顾耀黎、刘某、康某、游某、钱程、沈某积极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曹翔为诈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亦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颖、沈雷、顾耀黎提出的自己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钱程提出的自己不构成诈骗的辩解,以及被告人周颖、沈雷、陈思源、钱程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颖、沈雷等人于2014年2月19日注册成立长沙市雨花区瓦罗某2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研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但该公司设立后并未按照登记的范围经营,而是实施上述诈骗犯罪活动,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本院对被告人周颖、沈雷、钱程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周颖、沈雷、陈思源、顾耀黎、刘某、康某、曹翔、游某、钱程、沈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周颖、沈雷参与该犯罪集团的谋划并获取公司整体利润的分红,应认定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思源、顾耀黎、刘某、康某、曹翔、游某、钱程、沈某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颖、沈雷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不是首要分子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顾耀黎、刘某、游某、沈某在任组长期间,与各自的组员构成了共同诈骗整体,应当分别对其组员参与的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曹翔于2015年3月即协助公司股东去深圳购买彩票网站的源代码,进行测试,帮助公司架设虚假彩票网站,后又为网站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撑,故其犯罪总额的计算应从2015年3月起而非2015年5月。对于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笔录,相关账户明细,直接实施诈骗人员的供述笔录,还有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卷佐证。本院对被告人顾耀黎、曹翔、钱程提出的数额上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周颖、沈雷、陈思源、顾耀黎、刘某、康某、曹翔、游某、钱程、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翔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本案属于其坦白的表现,并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不能认定为立功,但考虑其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起的协助作用,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陈思源、刘某、康某、曹翔、游某、沈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颖、沈雷、顾耀黎、钱程虽对其行为性质提出了辩解,但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可,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思源能退出部分赃款,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曹翔、沈某、刘某、游某的亲属能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对五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颖、沈雷、陈思源、顾耀黎、刘某、康某、曹翔、游某、钱程、沈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周颖、沈雷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思源、顾耀黎、曹翔、钱程、沈某、刘某、康某、游某均予以减轻处罚。十被告人被抓获后在当地看守所羁押及带回金坛的路途时间应当折抵刑期。被告人陈思源的辩护人提出的“陈思源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减轻处罚”,以及被告人钱程的辩护人提出的“钱程系初犯,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陈思源的犯罪数额等具体情节,本院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左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12月18日止)。二、被告人沈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三、被告人陈思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四、被告人顾耀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五、被告人曹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六、被告人钱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七、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八、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九、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已服刑完毕),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被告人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已服刑完毕),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十一、被告人陈思源退至公安机关的人民币1799267元及被告人曹翔、沈某、刘某、游某的亲属分别代为退出的合计人民币10万元作退赃处理;各被告人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作退赃处理。(上列十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庄克平审 判 员  刘丽疆人民陪审员  包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向兰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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