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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兴建材租赁站与林子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兴建材租赁站,林子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2819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兴建材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668号。经营者:孙艳秋,女,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林子程,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4民初55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林子程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12号8栋10层1单元4号的房产手续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游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