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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与赵文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赵文平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申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南路苹果乐园商服**号1—*层。负责人张利辉,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展,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文平,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亮,黑龙XX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文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是生产安全事故而非道路交通事故;二、受害人是车辆驾驶人,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三、一审认定受害人系从车上掉落摔到车的护栏上致死缺乏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未认定该事实;四、一审庭审时中途停电,庭审并没有终结,庭审笔录也没有当庭打印出来,双方当事人并未核对笔录并签字。一审法院在没有第二次开庭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属程序违法。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且审判程序违法,请求再审予以纠正。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冯艳文审判员  陈玉娟审判员  董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