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5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钱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钱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5875号原告:杨某1,男,193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红,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2,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城东新区。被告:钱某,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城东新区。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钱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1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判员 徐坚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