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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丁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81号罪犯丁亮,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株荷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丁亮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株中法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丁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丁亮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丁亮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丁亮共获得5个表扬。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5000元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毒品犯罪,是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30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