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董述文与王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述文,王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2234号原告:董述文,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宿松县。被告:王润,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原告董述文与被告王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董述文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述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董述文负担。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