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财保7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郭新海,男,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个体,现住土默特左旗大岱乡大三和城村77号。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班永峰,系该公司董事。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巴彦淖尔北路(维家惠建材市场*楼*层**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郭新海诉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内0121财保70号民事裁定,本院以对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的位××镇东北的厂房依法查封。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的位××镇东北的厂房的查封。依法解除担保人贾云飞提供自己所有的的位××区别墅一套(房权证号20101017**)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新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恒存厚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周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