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任关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关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2023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关键,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勤人员,住沁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7月2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关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胜利、被告人任关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1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任关键酒后持A2证驾驶号牌为豫H×××××小型轿车沿沁阳市太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阳光假日小区爵士牛排店门前时,被沁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任关键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5.10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任关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关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查获经过、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住建局证明、发破案经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可林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关键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任关键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任关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任关键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形,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任关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关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敏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