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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8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广树杰与金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树杰,金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8328号原告:广树杰,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金国建,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广树杰为与被告金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广树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国建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广树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树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应芳芳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无书 记 员  莫丽飘?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