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谢文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414号罪犯谢文,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退出非法所得款128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1729分,2次表扬。2016年11月16日向福安市法院缴纳罚金4000元(票号103050103)。监狱建议将罪犯谢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