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03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盘锦鸿照劳务有限公司与盘锦辽河油田凯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盘锦凯益特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鸿照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盘锦辽河油田凯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盘锦凯益特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3015号原告:盘锦鸿照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水木清华D-9-2-301。法定代表人:李子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凯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盘锦石油装备制造基地。法定代表人:范业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盘锦凯益特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装备制造基地起步区三期4#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陈庆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盘锦鸿照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凯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盘锦凯益特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鸿照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