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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6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魏玉祥、牟若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魏玉祥,牟若心,日照市万达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676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负责人:董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刚,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玉祥,居民。被告:牟若心,居民。被告:日照市万达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告魏玉祥、被告牟若心、被告日照市万达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魏玉祥、被告牟若心送达。原告未提供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