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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石海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海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423号罪犯石海源,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潭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海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闽07刑更10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海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1550分,3次表扬。监狱建议将罪犯石海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海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