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丘敏兴与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第5村民小组、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第6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敏兴,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第5村民小组,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第6村民小组,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2346号原告丘敏兴,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亮、林小灵,长汀县汀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第5村民小组,住所地为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代表人李学老,村民小组长。被告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第6村民小组,住所地为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代表人李学老,村民小组长。被告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法定代表人游马金水,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敏兴与被告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第5村民小组、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第6村民小组、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丘敏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为1548元,由丘敏兴负担。审 判 员 侯冬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赖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