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云建诉被告杨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成畅、成向阳、龙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建,杨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成畅,成向阳,龙雪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1134号原告:周云建,曾用名周威,男。法定代理人:周高明,男。法代代理人:包跃辉,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娟,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跃进,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江,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盘龙名府君泽府一栋一单元一、三楼。代表人:吴建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畅,男。被告:成向阳,男。被告:龙雪梅,女。原告周云建诉被告杨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成畅、成向阳、龙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周云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云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顺球人民陪审员 彭双飞人民陪审员 张邵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茂玲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