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正富、廖加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富,廖加春,董建银,廖圣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530号申请人:吴正富,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廖加春,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董建银,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廖圣益,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申请人吴正富与被申请人廖加春、董建银、廖圣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廖加春、董建银、廖圣益价值298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颖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闽0481执保481号永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申请人吴正富与被申请人廖加春、董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闽0481执保48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办案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董建银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景祥佳苑3幢2-302室房产(证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66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联系人:执行局钟增贵1800698****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附(1)裁定书一份;(2)协助执行须知: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协助执行,拒不协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是划拨存款的;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申请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4、有关单位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5、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6、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藏财产的;7、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闽0481执保481号永安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申请人吴正富与被申请人廖加春、董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闽0481执保48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办案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董建银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景祥佳苑3幢2-302室房产(土地证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66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联系人:执行局钟增贵1800698****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附(1)裁定书一份;(2)协助执行须知: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协助执行,拒不协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是划拨存款的;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申请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4、有关单位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5、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6、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藏财产的;7、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永安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案号(2017)闽0481执保481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017)闽0481执保481号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受达人永安市房产管理局送达地址永安市房产管理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证号:填表人:钟增贵送达人:钟增贵、曾婷婷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永安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案号(2017)闽0481执保481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017)闽0481执保481号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受达人永安市不动产登记局送达地址永安市不动产登记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证号:填表人:钟增贵送达人:钟增贵、曾婷婷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永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工作流程表案号(2017)闽0481执保481号执行法官钟增贵申请申请人吴正富被申请人廖加春、董建银需办理事项冻结董建银的房产(请于2017年9月16日前完成)办理地点房管局、不动产登记局交办时间2017.9.14实施组意见本件交由、办理日内办理完毕承办人书记员前往现场处置。执行车辆签名:办理情况完成时间执行材料接收备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