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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某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燕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342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燕 辩护人刘某娟、白某娟,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3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燕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燕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燕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因居民户口薄丢失,遂花费人民币460元购买伪造的居民户口薄一本。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燕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并以深龙检量建[2017]317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燕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诉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黄某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自案发至今日庭审,一直自愿认罪;2、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3、法律适用方面,同样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参照《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请法庭考虑到刑法适用的公平原则和社会效果,对被告人从轻处罚;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行为情节轻微,涉案的假户口本只有一本且未作其他用途,没有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燕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因居民户口薄丢失,遂花费人民币460元购买伪造的居民户口薄一本(户主黄某燕)。2017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燕持该居民户口薄在龙岗公安分局布吉户政中心办理积分入户手续时被当场查获,居民户口薄被缴获。经鉴定,该居民户口薄上所盖“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印文与样本上相应印文不是同一枚印模盖印形成的。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户口薄;2、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燕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燕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户口薄,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燕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燕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假户口薄一本,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方 芳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凯勋 张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