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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5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徐公华与徐公章、徐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公华,徐公章,徐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830号原告:徐公华,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徐公章,男,53岁,汉族,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徐磊,男,29岁,汉族,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徐公华诉被告徐公章、徐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徐公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公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瑞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