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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初72号原告: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府后西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尔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婧宇,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87号亚太大厦。负责人:王培信,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敏,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浩,该行员工。原告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8320元,减半收取计119160元,由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冯     志     勇审判员 王     志     敏审判员 孙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建     光 搜索“”